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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聯合開發案!「你拿我土地,我以死抗爭!」(地政士林瑞明專欄)
2016-11-14

(地政士林瑞明專欄)台北的捷運聯合開發案近年來弊案連連,包括美河市聯合開發、土城頂埔站聯合開發、南門市場聯合開發等等,新仇舊恨一起浮上檯面!追究其原因,除了被徵收地主對捷運局處理聯開案產生不信任感外,包括「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經過民國94年05月16日、民國95年05月17日及民國99年01月15日多次修訂,已悖離原先捷運聯開案的美意,完全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加上人為創造出的官商勾結疑雲,使得「捷運聯開案」的「新仇舊恨」一一浮上檯面,新政府對於此等亂象實在應該出手解救苦難百姓了!

以新北市「三環三線」來說,其中的第二環「萬大、中和、樹林線」的「萬大線LG01」將南門市場附近的「捷四基地」南昌路9巷至31巷的街廓通通納入「捷運聯合開發」招致地主的強烈反對!該案雖已到達簽署土地「協議價購」的時程,但地主對於「權益分配」根本聽不懂,因為捷運局提出的權益分配是「一堆數學公式」,有別於民間的合建習慣,民間慣以五五分或者四七分等等,所以哪一位地主能夠看得懂捷運局提出的權益分配是「一堆數學公式」?

因此,「萬大線LG01」「捷四基地」預定蓋在將南門市場後方,自然促使地主暴怒拍桌並揚言以死抗爭!當時在場的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王小玉(王小玉目前亦為大成報副總編輯)指出,政府官員做事要有同理心,像經營雲鼎商務旅店的陳家兄弟,台北市捷運局卻無法承諾『何時?』開發後能還一棟旅館回來,等簽約後就遙遙無期,因此,『若簽署協議價購書,土地就會變成北市府所有』!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原辦法民國94年05月16日規定第14條規定「…取得用地或開發用地全為公有時,開發方式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其餘開發用地之投資人甄選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人。二、公告徵求其他私人、團體。…」表示地主有優先開發自己土地的權利;但是,民國99年01月15日修訂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也就「合法的閹割地主的開發權利」!造成地主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也創造了官商勾結的有利條件!

為什麼『若簽署協議價購書,土地就會變成北市府所有』?因為在「協議價購書」就載明簽約完成就必須將土地立即移轉給台北市捷運局,若違約將受到強制移轉!這種強制手段在民主國家實屬罕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推動的「捷運聯合開發」在法律上是展現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權力,像是一把懲惡揚善的尚方寶劍,但寶劍出鞘時是否該考量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否則胡亂出鞘非但減損寶劍的威信,也讓執政者失去民心!(撰文者為執業二十年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