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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猝死!失控的『地價稅』逼人民走上絕路!?(地政士林瑞明專欄)
2016-11-15

(地政士林瑞明專欄)報載台中市一名60多歲的林姓老農2016年10月收到地價稅單,發現地價稅從30幾萬暴漲到80幾萬,原本硬朗的身體幾天後就因血壓飆高猝死;另一位台中市民的自用住宅地價稅104年僅16萬多元,105年地價稅卻爆增到133萬多元,大嘆得去賣血繳稅了!

目前台灣的土地地價已經由官方認證的達三種,包括(一)公告地價、(二)公告現值、(三)實價(實價登錄的市價);『公告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公告現值』作為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標準,『實價』作為買賣移轉時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標準;實務上,實價為公告現值的三倍,公告現值又為公告地價的三倍;因此長期以來政府以最低的地價『公告地價』來課徵地價稅,表示「政府鼓勵民眾長期持有不動產」,雖然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的自由,但是,民眾能夠安居樂業也是社會的穩定力量,如果民眾「居住不安」必然對國家社會造成影響;長期以來政府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作為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標準,就是不鼓勵短期間買賣不動產,故課以較重的稅;而實價登錄後才有所謂的『實價』產生,這個實價現在作為『房地合一稅』的課徵標準。因此,台灣的「土地三價」就是這樣形成的!

依據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另外,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此,自用土地以『千分之二』計徵,一般的土地以『千分之十』計徵,因為計算的基準是「地價」只要調高地價,政府增加的稅收就滾滾而來了!

『奢侈稅』使房市交易冰凍,『奢侈稅』退場後的『房地合一稅』也是重稅!何況『房地合一稅』也有重複課稅的疑慮!房地產的適度活絡可為政府創造稅收及就業機會,房地產如一灘死水,其就業人口又沒配套措施輔導轉業,自然造成失業率大增,連帶影響民間消費經濟不振,這是政府任用「蛋頭學者」閉門造車的惡果!這個惡果造成政府稅收不足,所以猛然提高『公告地價』就直接從不動產持有者抽出「增加」的稅金!一般而言,稅法上應該是「有所得課稅」的原則,而自住的不動產根本毫無營利性質!政府為了錢一樣照抽不誤!這種貿然「增稅」實在是不合理!問題就出在政府認定你的土地漲價了!但是漲價必須在交易時才能產生效益,即使在交易時也是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政府何必急於一時,逼民眾走上絕路呢?(撰文者為執業二十年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