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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的現代化意義(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
2016-12-31

(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合作企業(俗稱合作社)是啥東西?它與公司企業有何不同?合作企業不是共產主義嗎?台灣的國民黨政府過去七十年對民眾沒有完整的合作教育而讓民眾對合作企業一知半解甚至非常誤解與不解,這本來在軍政時期或訓政時期就該好好教育民眾的「基本訓練」,卻在行憲七十年後還讓民眾一知半解「合作企業」之真諦,這是國民黨政府胡作非為之另一樁明證,為讓民眾多了解「合作企業」之性質與意義,本專欄將陸續介紹「合作企業」的意義、性質與現代社會之經濟文化價值,尚祈各方先進賢達不吝指正。
依照我國合作社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又依照195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之定義「合作社乃基於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之自治團體」;聯合國所屬國際勞工局1996年也對「合作社」定義如下「合作社是人的結合、由人民自願結合在一起以達成共同之目標,其方式是透過民主管理之組織、公平醵出必要的資金,並以公平接受社員參與合作社的活動所生的風險和利益」;中國農業合作社法規對「農業合作社」之定義如下1.社員以農民為主2.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4.社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5.盈餘主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

上述這些各方之定義都緣起於1844年成立的第一間合作社-英國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其經營原則於1937年被國際合作聯盟正式接受採用,其原則如下:1.開放的社員制原則2.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3.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原則4.限制股息原則5.對政治和宗教中立原則6.現金交易(不賒帳)原則7.促進教育原則;後來國際合作聯盟又做過幾次修訂,如1966年修訂原則如下:1.開放及自願的社員制原則2.民主管理原則3.限制股息原則4.盈餘攤還原則5.按合作社原則教育社員與社會大眾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原則;2003年9月國際合作聯盟全球大會又通過修訂如下:1.入社自願與開放組社2.社員民主管理3.社員經濟參與4.獨立性與自主性5.教育、培訓與資訊6.合作社間的合作7.關於服務社區的原則;這是開始鼓勵全球合作社投入關懷社區發展暨貢獻服務社區之概念。

十多年來國際間一些社會學家體認到合作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而產生「合作社」與「社會企業」相結合之概念,甚至認為合作社就是一種「社會企業」,比基金會、協會、互助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更直接在社會經濟作出貢獻而發生作用;這是合作企業較新的現代化意義;其實在當前很多公司企業的經營策略中都有合作企業之基因元素;例如台灣在1980年代興起的「消費者主權」之觀念在1844年第一家消費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成立時就有這種思想理念,所以該社一成立就採行「公平的原則」「開放的原則」「民主管理的原則」,合作社是民主經濟的典範,它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化管理制、不像公司企業是由大股東專制獨裁所把持甚至家族「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管理制度;我研究所教授尹樹生老師四十多年前就告訴我們「英國的養雞合作社在三十年前(現在推算等於七十多年前)就在雞蛋上標明第幾養雞場第幾養雞棚的第幾隻雞何日何時生的蛋」,所以你在倫敦超級市場若買到壞蛋一查便知;這就是消費者主權與保護消費者主義,台灣到1980年才有這種觀念已慢英國半世紀以上。又如台灣大賣場或超商連鎖店現在很流行積點數來回扣優待或兌換其他商品以回饋客戶或吸收客戶為會員以提供商品資訊暨生日賀禮,現些都是起源於合作社社員制之做法;甚至有些較大型企業會定期調查客戶之服務滿意度、這也是源起於合作社民主化管理之精神,惟其較羅需戴爾公平先驅社之落實執行已晚了大約二百年左右;另外在民國八十年代初期台灣也興起「公平交易」之社會理念以提倡公平競爭、公平交易以共創經濟之榮景,民國80年2月總統公佈「公平交易法」,民國81年行政院成立部會級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來推行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惟這些都比1844年英國成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晚了二百年以上;所以在合作社制度領域中絕不會發生如台灣復興航空公司幾位大股東就可開個董事會突然宣佈解散公司的怪事,完全不顧三、四萬個股東、消費者、協力廠商和將近二千位員工之合法權益,這種秘密坑殺剝奪股東、員工、消費者、協力廠商之威權霸凌行為是無法在「開放經營與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的合作社中發生的;所以民進黨新政府若要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要推動轉型正義讓台灣社會真正公平公正公開就要多多推廣輔導成立合作企業,以合作社為發展台灣社會經濟的主要動力,則「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自然迎刃而解。

現在全球約有八億人參加合作社為社員(這不含中國大陸在內,中國大陸無統計數字只知道很多很多,故國際合作社聯盟永遠給中國保留一席副主席,筆者稱之為「常任副主席國」),其領域包括農業、工業、漁業、金融、保險、健康、長照、勞動、住宅、公用、交通、運輸、運銷、消費、生產、供給、教育、幼托、發電、計程車、土地開發-----等等,這些各種領域都有其現代化經營之理念,如勞動合作社絕對不會過勞死,所以就不用強制啥「一例一休」,蓋勞工就是老闆,大家民主化管理、公開化經營、則焉有「過勞死」之死法;又如馬英九政府末年聽說連行政院都拿不到「台灣電力公司」經營資料、拿到的也是不實的資料,像這種秘密經營欺上瞞下欺騙消費者的霸權企業在「合作企業」是很難發生的,除了在中國那種威權不民主的國家,只要是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社會民主的國家就不可能存在「秘密經營」的勾當;這些現代化經營理念在各合作企業都有內化之基金自然存在,對於一些狗屁倒灶之不良管理都有自然性的免疫力,這些太多了、下篇專欄再談吧!(作者郭憲鈴係大成報總主筆、曾任全國營造公會總幹事、現任台灣國策研究會會長)(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