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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開講
台灣選舉中「候選人的保證金制度」可能廢除嗎?
2019-09-18

(本報記者林瑞明/特稿)日昨柯文哲夫人陳佩琪在臉書發文「今早出門前他突然問我一句:「要登記參選,要1500萬,妳有沒有?」想也知道答案,直接回他:「沒有!」靠勞力一個病人一個病人看的基層醫生,會一下子拿得出1500萬?」這段話道盡了「有錢不是萬能,沒錢萬萬不能!」的諺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同法第31條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如果,以市場經濟的觀點來討論「候選人的保證金制度」,中央選委會必須將候選人的姓名、年齡、政黨、政見刊載於選舉公報,選舉當日要將候選人的姓名、相片、號碼製作選票供選舉人圈選;以台灣四大報中時、聯合、自由、蘋果而言,刊登壹則全國版的全版廣告在頭版估計每一報要價新台幣五十萬元正,四報的刊登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正;然而這四大報的單日發行量合計恐不超過百萬份,而如果以總統大選的規格:中央選委會要印刷選舉公報及選票,其印刷量就超過一千多萬份有效發行量,以上次藍綠兩黨得票數計算(英仁配最終以689萬4,744、朱玄配獲得381萬3,365票),如此評估,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支付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的「廣告效益」確實物超所值!

目前台灣的法律規定,登記為候選人必須繳納保證金,但是登記為候選人如果將來得票未達門檻(顯然是來攪局),那麼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相較於國外,德國就曾宣布選舉登記費是違反憲法(剝奪人民登記為候選人的權利),另外;參選荷蘭阿姆斯特丹市長,其候選人的登記費也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不會造成候選人的負擔。

因此,台灣有沒有可能將來廢除選舉中「候選人的保證金制度」呢?至少,立法委員目前沒有人去提這種法案,所以短期內要當候選人的人自己要努力賺錢或籌錢才是王道!

去年台北市長選舉,就有某位候選人在電視政見發表會中宣傳「蜂蜜檸檬茶」,一時風起雲湧,造成連鎖超商業者的「蜂蜜檸檬茶」一度賣到缺貨的現象,台灣人極為聰明、又擅長鑽法律漏洞,如果真的刪除「候選人的保證金制度」,到時候賣「茶葉蛋」、「滷肉飯」、「炸雞」、「豆漿紅茶」、「鳳梨酥」……等等商品的業者必然聞到這股廣告商機,那麼,屆時台灣的「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就變成廣告時間的工商服務,將讓台灣選舉成為全世界的笑話!(撰文者為執業超過二十五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